宇信科技:关于副总经理辞任暨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7  宇信科技(300674)公司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副总经理辞任暨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议案》。公司高度重视优秀人才储备,积极推进落实管理梯队专业化、年轻化和体系化建设,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由总经理提名、公司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拟聘任戴士平先生、李江先生、张文隽先生为副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戴士平先生、李江先生、张文隽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了范庆骅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范庆骅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任后继续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其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范庆骅先生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2024年9月5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庆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92,000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范庆骅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工作认真、勤勉尽责,公司及董事会对范庆骅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戴士平先生简历戴士平(护照姓名Steve Shiping Dai)先生,美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1967年1月生,宾夕法尼亚大学硕士学历。1999年8月至2002年1月任UBS投资银行兼并收购部经理,2002年10月至2003年12月任四川中小企业投资基金副总裁,2004年3月至2007年6月任北京泰鸿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财务官,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任北京博彦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2009年5月至今历任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参与公司资本战略和海外业务,现任公司董事。戴士平先生在科技行业和资本市场拥有20多年的规划、组织和管理经验,对行业有丰富的理解。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戴士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00,0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戴士平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李江先生简历

李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年1月生,河北地质大学本科学历,清华EMBA在读。2004年-2005年担任中国移动承德营子分公司大客户部经理;2006年-2009年7月,担任北京鑫万佳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市场部总经理。2009年8月加入公司,2009-2018年任公司北部大区大客户销售部销售总监;2019年-2020年任公司北部大区副总经理,负责北区大客户销售工作;2020年3月至今任公司副总裁分管公司战略合作部、信创业务部、北部大

区销售中心销售业务、大客户事业部。李江先生10多年来领导团队实现公司业务拓展,拥有丰富的市场营销和管理经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江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2,232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张文隽先生简历

张文隽先生,1977年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01年-2003年,担任北京东南鼎盛科技公司高级工程师;2003年-2005年,担任北京和勤技术有限公司移动增值业务部技术总监;2006年-2010年,担任神州数码融信软件有限公司项目总监;2010年-2011年,担任塔塔(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金融部门项目总监;2011年-2022年,担任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2月,加入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文隽先生在金融科技服务领域深耕20余年,系银行科技行业的业务专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文隽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公司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