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 静:___________ | 张秋生:___________ |
李 军:___________ | 李 锋:___________ |
北京宇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