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以总股本146,666,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现金0.4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5,866,668.00元(含税),占2023年度提取盈余公积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可供分配的利润18,957,467.18元的30.95%;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至下一年度,用于支持公司经营发展。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自2024年3月30日以预案公告形式披露后至实施的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无变化,不涉及分配比例的调整,实施内容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实施日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日未超过两个月。
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6,666,7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4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其中:
(1)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36元;
(2)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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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8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4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3)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3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31日。
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3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权益分派方法
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551 | 深圳市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
2 | 08*****110 | 深圳市建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3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3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
咨询联系人:朱宏磊、李晔霖
咨询电话:0755-23950525
传真电话:0755-23931800
备查文件
1. 《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定期会议决议》;
3.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