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院: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国资监管相关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修订 了《公司内部审计制度》1 项公司治理制度,制度全文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披露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文件,主要修订情况详见下文。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于2026 年3 月8 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 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圳 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结合 公司实际的适应性修订,并规范部分条款的表述:
| 1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则 |
| 2 |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 和风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 进完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 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 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 《第 1201 号-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 范》《第 2101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 |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促进完善公 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第 110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
| | 计划》《第 2104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 计工作底稿》 《第 2201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 则-内部控制审计》《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 1 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市属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 《公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以及其他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司有关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
| 3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 审计部门(即内部审计机构,下同)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指公司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其 他公司,下同)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 动等的适当性、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和效益性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 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 实现目标的活动。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 审计部门(即内部审计机构,下同)和审 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 管理规定,对公司及子公司(指公司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实际控制的其 他公司,下同)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经济活动等事项,实施独立、 客观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公 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的活动。 |
| 4 |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循有 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职业规 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 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独立客观,公 平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得滥用 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从事损 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 誉的活动。 |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公司的规 章制度以及内部审计职业与道德规范,并以 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 守,勤勉尽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 洁、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 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负责被 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 理的决策与执行。 |
| 5 |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审计部门, 选优配齐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 员数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审计人员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内 部审计工作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 第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选优 配齐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确保审计人员数 量能够充分履行审计职责,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 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履行审计监督职 责。 |
| 6 |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向公司党 委、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 作由董事长分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董 事长可以委托一名公司领导协管内部审计 工作,协管内部审计的公司领导不得同时 分管被审计工作。 | 第五条 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向公司党 委、董事会负责的领导体制,内部审计工 作由董事长分管。确因工作需要,公司董 事长可以委托一名公司领导协管内部审计 工作。为确保审计独立性,协管内部审计 的公司领导不得同时分管被审计工作。 |
| 7 | 第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 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 | (整合至第二条及第十五条) |
| |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 |
| 8 | 第二章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 |
| 9 | 第八条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审计部 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 导下,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履行审计 监督职责,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所属企业或 者个人的干涉。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 计委员会应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 审计整改情况报告;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 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 董事会运用内部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 的能力。 |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和人员依照法律法 规、国家有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对公司党委、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报告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分支机 构、子公司以及任何个人的干涉。 公司党委、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应定期 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整改情况报 告;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 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增强董事会运用内部 审计规范运营、管控风险的能力。 |
| 10 |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 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 法律、计算机等专业职称或职业资格。 |
| | 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 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 业资格及相关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员应 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 | 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 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 业资格,以及相关工作经验。内部审计人 员应具备审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 |
| 11 |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 核或解聘应当在充分征询纪委书记、监事 会主席、财务总监的意见后,由董事会决 定。 |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或解聘 应当在充分征询纪委书记等人员的意见 后,由董事会决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为防范关键岗位人 |
| 12 | 第十二条 为防范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政 风险,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较长的人 员,应当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 员的廉政风险,对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年限 较长的人员,应当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内部审计机构 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负主要责任。 |
| 13 | 第四条 公司应确立对内部审计的统领和 管控地位,支持审计部门统领开展内部审 计的工作计划、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等工 作,必要时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 块集中审计、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 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 第八条 公司应确立对内部审计的统领和 管控地位,支持审计部门统领开展内部审 计的工作计划、人员调配和成果共享等工 作,必要时通过设立专项审计组、业务板 块集中审计、抽调人员交叉审计等方式, 提高审计资源利用效率。 |
| 14 |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必 须的权限: …… (十一)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 构提供社会审计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进 行监督评价。 …… | 内部审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社会审 计服务,并应当参与社会审计机构的选聘, 对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
| 15 |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 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 计操作流程,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 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 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同时创新 审计方式方法,推进审计和风险管理框架 深度融合,推进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审计信 |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照内部审计制度的要 求,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化、规范化、标准 化,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 计操作流程,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推进审 计和风险管理框架深度融合,推进以大数 据为核心的审计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 手段提高审计效率,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 |
| | 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审计效率, 科学高效实施审计监督,维护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秩序,促进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 督。 |
| 16 |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审 计、会计、工程、管理、经济、法律、计 算机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职称或职 业资格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通过职业培训、 后续教育、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加 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审计人员履职 能力。 |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职业 发展激励政策,通过积极推动和鼓励审计 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后续教育、职业资格 考试等方式,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提 升审计人员履职能力。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财 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
| 17 |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子公司主 要负责人支持、保护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 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内部审计人员在 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 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
| 18 |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 度,与所审计事项或部门有利益关系,或 与被审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 |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 度,与所审计事项或部门有利益关系,或 与被审计人员有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 与有关事项的审计工作。 |
| 20 | 第三章 审计部门主要职责及权限 | 第三章 内部审计主要职责及权限 |
| 21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完善) |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经济活动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
| 22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完善) |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 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 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 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
| | 对审计发现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开展现 场检查或跟踪审计,保证整改效果。 (十四)对于发现的违纪违规违法问题线 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公司纪委、 监事会,并就审计移送问题的处理情况与 公司纪委、监事会加强协调沟通。 (十五)每季度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 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十六)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 审计事项。 |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在审查过程中如 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 (十二)配合所属国资系统审计工作,推 荐符合条件的审计人员参加专项审计工作 组; (十三)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以及内部审计 协会审计工作; (十四)对所属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 导、监督; (十五)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 确的其他职责。 |
| 24 |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突出真实性、合法 性、效益性,注重发挥内部审计防护性、 建设性作用。 | |
| 25 |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 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 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 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 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 项。 |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完善并整合于第十三条及第十四条) |
| 26 |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其办理的审计事 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其办理的审计事 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
| 27 |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 应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 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 料。 | 公司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应与外部审计 单位相互协调,并按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 单位提供相关工作资料和必要的支持。 |
| 28 |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向董事会报送以 下资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重要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四)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审计部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 控制自评价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提交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根据公 司监事会或管理层的内部控制工作需要, 审计部门可按要求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和材 料。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所必 |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向董事会或审计 委员会报送以下资料: (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三)内部审计报告、检查报告、审计意 见书和审计决定; (四)按照法律法规需要报送的资料。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 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 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内部审计部门 |
| 29 | 须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 计单位及部门按规定报送财务预算、财务 计划、财务决算、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工程设计、报建、招投标、预决算、会计 报表、经济合同、购销价格、经济活动计 划及其他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及部门不 | 依法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限: (一)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 项有关会议; (二)参与研究制定或修改公司战略规划、 规章制度,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资 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 |
|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删除线为修订前内容) 得拒绝、拖延、谎报。发现被审计单位转 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 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会责令 其交出。 (二)调阅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检查资金和财产; 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现场勘查实物(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检查相关电子数据及其他相 关材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对审计涉及的事项 进行调查。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 行审计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 和个人应支持、协助内部审计人员工作, 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 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 决定,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 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长或其委托协管的 公司领导批准,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 等临时措施,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 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 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 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 修订后条款(下划线为修订后内容) 系统及其电子数据资料; (四)对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公司和个人进 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损失浪费 行为,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作出临时制 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 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 有关资料,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 时封存; (七)在公司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 及整改情况;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 见和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 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 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明确 的其他权限。 |
| |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 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及部门的直接责任人 和负责人,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并按有 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反映。 (九)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和个人,视 其性质与违纪金额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对遵纪守法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提 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可根据工作需要抽调公司及子公司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内部审计工作。 (十一)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 构提供社会审计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进 行监督评价。 (十二)有关法律、《公司章程》、公司有 关制度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 限。 | |
| 30 |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及审计结果应用 | 第四章 内部审计结果应用 |
| 31 |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 | (整合至本制度第三章) |
| 32 | 第十四条 (十一)参与纪检监察、监 事会、财务总监、内部审计、内控、风控 等监督资源“六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建设, |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 联合监督体系建设,与纪检监察、财务总 监、内控、合规、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 |
| | 与纪检监察、监事会、财务总监、内控、 风控等监督资源相互配合,建立审计信息 共享、监督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 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供内部审计的权 威性。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 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 合,建立审计信息共享、监督结果共用、 重要事项联动、整改问责协同等机制,提 高内部审计权威性。 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 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 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
| 33 | 第十四条 (十三)建立健全审计发现 问题整改机制,对审计发现问题建立清单、 台账,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审计,保证整 改效果。 |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 问题整改机制,积极推进审计结果报告和 公告制度,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 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 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公司 内部审计整改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并将结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和审 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 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
| 34 |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 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 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 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 产安全、推动公司发展。 第十四条 (十四)对于发现的违纪违 规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 送公司纪委、监事会,并就审计移送问题 的处理情况与公司纪委、监事会加强协调 沟通。 |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审计问题整改与 促进经营管理相结合,对于典型性、普遍 性问题,认真研究和剖析其成因,从管理 体制和机制上加以改进,通过审计维护资 产安全、推动公司发展。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发现的违纪违规 违法问题线索、失职渎职行为,及时移送 公司纪委。公司纪委应当对审计移送问题 及时处理,加强协调沟通。 |
| 35 | 第三十三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 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 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功人员,应 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职、忠于职守、坚 持原则、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 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有 功人员,公司应给予表彰表扬或者奖励。 |
| 36 |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 (整合至第十六条) |
| 37 | 第六章 奖惩 | 第五章 责任追究 |
| 38 |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或情 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岗 位调离、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被 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 任: (一)拒不执行国家的审计法规和公司下 发的审计决定、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转移、隐匿、篡 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与内部审计事项 |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行为或情 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董事会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岗 位调离、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被 审计单位因此被国家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 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 关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
| | 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提供资料不真实、不 完整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抗拒、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序出现严重缺陷; (七)违反有关法律、国家有关规定的其 他情形。 |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 的其他情形。 |
| |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 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 审计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公司对部门主管负责人和审计工作直接责 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审计职 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 |
| 40 |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 反映;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解除其 劳动合同。 |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被审计单位有权向公司 反映;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 其刑事责任,相关涉事人员移交司法部门 处理。 |
| 41 | 第三十条 对触犯本制度第二十八条和 第二十九条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涉事人员移交司法 部门处理。 |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制度追究 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
| 42 | 第三十一条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违反公 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公司章程》以及 相关内部制度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 责任。 | |
| 43 |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 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公司党委、 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相关情况,公司 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 到打击、报复、陷害的,有权直接向公司 报告,公司党委、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 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 44 | 第七章 附则 | 第六章 附则 |
| 45 | (根据《公司章程》完善) |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参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相关规定 执行。 |
| 46 |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报经董事会批准后生 效并实施,修改亦由董事会批准,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 订,经董事会审议后实施并对外披露。本 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咨询解释, |
| | | 重要和具有争议的解释应当报请董事会审 定。 |
| 47 |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在本制度不包括台湾省、香港 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 效适用和不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 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法规”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现 |
| | | 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 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 律规范。 |
| 48 |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 “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 “前”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
| 49 |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或 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执行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所适用 的法律、行政法规、国资监管制度、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 经合法程序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规 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
特此公告。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