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80 证券简称:隆盛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0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16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99号本公司A407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倪铭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4,731,5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8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73,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2,557,9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1.107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2,824,5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22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15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2,557,9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072%。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征集表决权情况
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郑石桥先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已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6,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18%;反对3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9,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983%;反对30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6,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18%;反对3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9,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983%;反对30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
同意4,426,4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3.5518%;反对30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44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9,4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1983%;反对30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80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郁振华律师、孙矜如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