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
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隆盛科技”)于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意见与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9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相关公告。
2、2023年9月27日至2023年10月7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同时,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同意公司以2023年10月19日作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09名激励对象249.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48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110名激励对象中,因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资格,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9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250.9万股调整为249.9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9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250.9万股调整为249.9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符合《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已满足《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调整和首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包括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等事项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1、《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