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0人调整为109人,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250.9万股调整为249.9万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0月19日,授予109名激励对象249.9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1.48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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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石桥 | 贾和坤 | 殷爱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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