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盛科技: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9日(周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上午 9:15-9:25,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19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99号本公司A407会议室。
4、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倪铭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9人,代表股份82,751,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6.57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71,005,984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8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8人,代表股份11,745,1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1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1人,代表股份13,635,016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2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889,9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8人,代表股份 11,745,1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14%。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82,6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2%;反对 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弃权22,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同意13,516,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72%;反对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0%;弃权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2、《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82,63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62%;反对 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5%;弃权22,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同意13,516,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72%;反对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70%;弃权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
3、《关于公司<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82,6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56%;反对 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弃权22,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3%。
同意13,515,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36%;反对9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7%;弃权2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7%。
4、《关于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议案》
同意82,59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79%;反对 1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7%;弃权16,1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同意13,476,0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39%;反对1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80%;弃权1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4,483,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20%;反对 1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17%;弃权22,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3%。
同意13,466,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64%;反对1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6%;弃权2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倪铭先生、倪茂生先生、魏迎春先生、彭 俊先生、虞琦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
6、《关于确认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4,629,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01%;反对 1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04%;弃权2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5%。
同意13,470,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57%;反对1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12%;弃权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关联股东倪铭先生、倪茂生先生对本议案已回避表
7、《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6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82,62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1%;反对 9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弃权2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同意13,512,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23%;反对9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46%;弃权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8、《关于公司2026 年度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82,62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93%;反对 1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2%;弃权2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同意13,510,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4%;反对10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5%;弃权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9、《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82,58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10%;反对 14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弃权2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同意13,470,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21%;反对14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8%;弃权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10、逐项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82,58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9%;反对 1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56%;弃权23,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5%。
同意13,466,1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13%;反对1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6%;弃权2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孙矜如律师、彭佳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