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英搏尔 |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晨 | 联系电话:0755-33975870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晓平 | 联系电话:0755-3397586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按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变动情况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列席股东大会1次、董事会1次,保荐代表人未列席时,公司会将三会会议议题和内容通知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有关文件,对需要发表保荐意见的议案发表了专项意见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受原材料及设备运输进度、人员安排及公司相关战略规划调整等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珠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进度较预期缓慢。公司已经于2023年4月19日召开董事会,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前述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
项目 | 工作内容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18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否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保荐机构已按相关规定建立并保管相关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5月12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并结合近期相关案例进行解读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关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首次公开发行时作出的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 是 | 不适用 |
6、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关于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及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作出的关于社会保险缴纳相关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2年3月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向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2】10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天津分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新营业场所开业前,未按规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二是存在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人员违规参与基金销售活动的情况;三是参与基金销售的人员承担与基金销售活动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天津证监局对其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2)2022年6月29日,东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 |
报告事项 | 说明 |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北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项目进行更正,并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3)2022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
建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4)2022年8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82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5)2023年5月12日,东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号)。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完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拟对东北证券做出行政处罚,拟决定:①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②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③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④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2]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部分证券交易单元租用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供研究成果义务的情况下,将部分证券交易席位租赁收入确认为投资咨询业务收入;二是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投资咨询业务收入变动异常的原因。吉林证监局决定对东北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对《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项目进行更正,并按要求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报告。 (3)2022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5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晋江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个别员工存在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决定对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4)2022年8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82号)。该决定指出,东北证券上海证券研究咨询分公司在尚未取得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已在新营业场所开业,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东北证券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完成整改及问责工作,并向监管机构报送了整改报告。 (5)2023年5月12日,东北证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23号)。东北证券涉嫌在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案,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完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拟对东北证券做出行政处罚,拟决定:①对东北证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886,792.45元,并处以5,660,377.35元罚款;②对于国庆、葛建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③对郑克国、张旭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④对傅坦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 晨 张晓平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