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08  英搏尔(300681)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81 证券简称:英搏尔 公告编号:2023-073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和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9月8日下午15:00在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六路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8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姜桂宾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481,0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5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2,383,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12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9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公司独立董事齐娥女士作为征集人于2023年8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独立董事齐娥女士未收到股东的投票权委托。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41,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6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9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41,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6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9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2,441,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4%;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067%;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93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晓静律师、刘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