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搏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439名激励对象授予1,260.00万份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87元/股。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
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久春(签字): 魏学勤(签字):
齐 娥(签字):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