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3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2,011,515股回购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现有总股本1,085,553,508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011,515股后的股份数1,083,541,993股为基数进行。
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10股=1,083,541,993股×2.80元÷10股=303,391,758.04元。按照公司总股本(含已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现有总股本×10股=303,391,758.04元÷1,085,553,508股×10股=2.794811元。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元/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2794811元/股。
一、权益分派议案审议及其他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经2024年4月23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应的决议公告已于2024年4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公司拟以2024年4月2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1,083,541,993股为分配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80元(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303,391,758.04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如公司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或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发生变动,将按分配比例(即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80元(含税))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七条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3年度,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共11,147,000股,最高成交价为22.0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6.96元/股,成交总金额为229,448,206.95元(不含交易费用)。综上,2023年度公司以上述两种方式合计现金分红金额为532,839,964.99元。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权益分派的实施距离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011,515股后的1,083,541,993.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8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52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56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8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1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1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1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377 | 无锡朴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 | 02*****634 | 徐长军 |
3 | 08*****380 | 无锡群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1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1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道118号朗新科技产业园1期
咨询联系人:王慎勇、王舒阳
咨询电话:0510-66676990
传真电话:0510-6667699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