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新集团: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82 证券简称:朗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84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的议案》《关于<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上市公司2024年9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确认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方案调整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情况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系对本次交易的支付方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项目 | 调整前 | 调整后 |
支付方式 | 发行股份: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无锡朴元购买邦道科技10.00%股权,支付金额32,400.00万元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无锡朴元购买邦道科技10.00%股权,其中股份支付金额21,240.00万元,现金支付金额11,160.00万元,合计支付32,400.00万元 |
除前述内容外,本次交易方案未发生其他调整。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一)重大调整的标准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的决议后,上市公司拟对交易对象、交易标的、交易价格等作出变更,构成对原交易方案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董事会表决通过后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相关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中提出了相关适用标准,具体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
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
(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百分之二十的。
2、关于交易标的
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募集配套资金
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议意见,但要求申请人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
(二)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涉及交易对象和交易标的变更,仅将支付方式由发行股
份方式调整为发行股份和现金支付方式。对照上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特此公告。
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