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特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海特生物(300683)公司公告

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未来经营计划的实施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法、违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对《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因此,我们对《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因此,我们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方案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其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促进公司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我们对《关于2023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及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为全资子公司汉瑞药业(荆门)有限公司申请银行借款

提供担保外,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该担保事项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根据被担保人的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逾期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其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关于更换公司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周海兵先生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的独立性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因此,我们对《关于更换公司部分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九、《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做出的决策,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对《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文鑫 冉明东 汪涛

2023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