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股份减少)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中石科技股票代码:
300684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吴晓宁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叶露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HANWU(吴憾)住所/通讯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
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三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5年修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信息披露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录
第一节释义 ...... 3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 6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 11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备查文件 ...... 15
第一节释义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中石科技、上市公司 | 指 |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068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转让方、吴晓宁 | 指 | 实际控制人之一吴晓宁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转让方、叶露 | 指 | 实际控制人之一叶露 |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转让方、HANWU(吴憾) | 指 | 实际控制人之一HANWU(吴憾) |
| 受让方、中际旭创 | 指 | 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吴晓宁、叶露和HANWU(吴憾)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31,372,5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47%) |
| 本报告书 | 指 |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登记结算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收购办法》、《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本报告书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中如出现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 姓名 | 吴晓宁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 | 110101*****4032 |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新加坡永久居留权 |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 姓名 | 叶露 |
| 性别 | 女 |
| 国籍 | 中国 |
| 身份证号 | 110108*****4224 |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新加坡永久居留权 |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 姓名 | HANWU(吴憾) |
| 性别 | 男 |
| 国籍 | 加拿大 |
| 护照号 | P75*****XP |
| 住所及通讯地址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 |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中国永久居留权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中石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吴晓宁先生、叶露女士和HANWU(吴憾)先生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本次股权转让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吴晓宁先生、叶露女士和HANWU(吴憾)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合计94,117,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2%,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决策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情况考虑及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与长期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通过本次权益变动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升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与抗风险能力。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除本报告书披露信息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6年8月13日,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同意将其持有的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1,372,504股股份,占公司截止协议签署之日总股本的
10.47%,以
55.7元/股的价格转让给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5,490,0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9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94,117,5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2%。信息披露义务人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股东 | 股份性质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前 |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 | ||
| 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 吴晓宁 | 合计持有股份 | 56,736,878 | 18.94% | 42,552,658 | 14.21%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42,552,658 | 14.21% | 42,552,658 | 14.21%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4,184,220 | 4.74% | 0 | 0 | |
| 叶露 | 合计持有股份 | 54,242,337 | 18.11% | 40,681,753 | 13.58%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40,681,753 | 13.58% | 40,681,753 | 13.58%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560,584 | 4.53% | 0 | 0 | |
| HANWU(吴憾) | 合计持有股份 | 14,510,800 | 4.84% | 10,883,100 | 3.63% |
| 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 | 10,883,100 | 3.63% | 10,883,100 | 3.63% | |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3,627,700 | 1.21% | 0 | 0 |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8月13日,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合称“转让方”)与中际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标的股份
转让方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受让方合计转让中石科技31,372,504股无限售条件人民币普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47%。其中,吴晓宁转让14,184,220股,叶露转让13,560,584股,HANWU(吴憾)转让3,627,700股。
标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并包含其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和权益。
(二)转让价格
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为55.7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747,448,473元(大写:人民币壹拾柒亿肆仟柒佰肆拾肆万捌仟肆佰柒拾叁元整)。
如交割前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标的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格按照协议约定相应调整。
(三)价款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分两期支付:
(1)第一期转让价款人民币873,724,236元,由受让方在上市公司完成本次股份转让公告披露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内支付;
(2)第二期转让价款人民币873,724,237元,由受让方在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十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各期价款按照各转让方转让股份数量占标的股份总数的比例,分别支付至各转让方指定账户。
(四)股份交割
转让方收到第二期转让价款后,交易双方共同办理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及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登记至受让方证券账户之日为交割日。
如因转让方或上市公司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自协议签署之日起超过六十(
)个交易日仍未完成过户,受让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转让方返还已经支付的款项。
(五)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及实现权利支出的合理费用。各转让方对其他任一转让方在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向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六)协议生效
协议自各转让方签字、受让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所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形。
四、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安排、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不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股份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1、变动时间:经深交所审核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2、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实际控制人为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2、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中石科技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____________吴晓宁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
____________叶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____________HANWU(吴憾)
签署日期:
2026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____________吴晓宁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____________叶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____________HANWU(吴憾)
签署日期:
2026年
月
日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护照复印件;
(二)本次权益变动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时间和地点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以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 上市公司名称 | 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
| 股票简称 | 中石科技 | 股票代码 | 300684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吴晓宁、叶露、HANWU(吴憾)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中路3号 |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1、吴晓宁持股数量:56,736,878股持股比例:18.94%2、叶露持股数量:54,242,337股持股比例:18.11%3、HANWU(吴憾)持股数量:14,510,800股持股比例:4.84%合计持股数量:125,490,015股合计持股比例:41.90% | ||
| 基本情况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1、吴晓宁持股数量:42,552,658股持股比例:14.21%2、叶露持股数量:40,681,753股持股比例:13.58%3、HANWU(吴憾)持股数量:10,883,100股持股比例:3.63%合计持股数量:94,117,511股合计持股比例:31.42%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经深交所审核确认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方式:协议转让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否□不适用□√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否□√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否□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否□√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深交所审核确认后,方可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签字):
____________吴晓宁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签字):____________叶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签字):____________HANWU(吴憾)
签署日期: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