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德生物: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5  艾德生物(300685)公司公告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5日9:15-15:00。

4、股权登记日:2023年9月18日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鼎山路39号公司1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LI-MOU ZHENG先生

7、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0人,代表股份190,479,89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4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35,683,4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4.07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54,796,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62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人,代表股份62,885,2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9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088,7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人,代表股份54,796,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762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与会股东逐项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9219%;反对15,387,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由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98,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5315%;反对15,387,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9219%;反对15,387,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由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98,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5315%;反对

15,387,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75,092,8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1.9219%;反对15,387,0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8.07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该议案为由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该议案表决通过。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498,1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5315%;反对15,387,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46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江志君律师、张世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厦门艾德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9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