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3〕第152号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
我部在对你公司2022年度报告事后审查中关注到以下情况:
1.你公司收购广东阿特斯科技有限公司(含广东度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誉所在资产组”)形成商誉12,242万元,因本期结构件和光学件业务经营业绩不及预期,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商誉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因未能取得有关公司上述商誉减值测试合理性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年审会计师对你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请你公司:
(1)说明商誉所在资产组近三年的经营情况及业绩数据、向上市公司分红情况、你公司对其管控情况,并结合行业竞争趋势、业务前景判断、客户供应商稳定性及其议价能力、产品结构等因素,说明本期结构件和光学件业务经营业
绩不及预期的原因,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后续拟采取的改善经营状况的措施。
(2)说明上述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和方法,预测期内收入及净利润增长率、成本、毛利率、期间费用率、资本性支出及营运资金追加额、折现率等参数的具体数额及选取依据,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竞争趋势,商誉所在资产组的业务前景判断、客户供应商议价能力等因素,商誉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一次性计提商誉进行“财务大洗澡”的情形。
(3)请会计师详细说明就公司上述商誉减值测试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取得的审计证据、需要但尚未取得的审计证据情况及未取得的原因,是否存在审计受限、已发现错报等情形,审计意见是否恰当;说明就商誉所在资产组的主要资产、收入成本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涉及抽样的,应说明抽样原则及覆盖比例),并就相关资产、收入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评估师详细说明就商誉所在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的具体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是否已取得开展评估工作所必需的资料,是否采取适当的措施验证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评估结论是否审慎、准确。
2.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74,467万元,同比下滑19.45%,其中,功能性电子器件、结构性电子器件、光学件产品收入分别为68,643万元、95,660万元、10,146万元,同比分别下滑13.38%、14.54%、59%,对应销量分别
下滑35.99%、16.91%、43.69%;功能性电子器件、结构性电子器件、光学件产品毛利率分别为22.95%、5.27%、3.16%,同比分别下滑4.15个百分点、7.06个百分点、14个百分点。2023年一季度,你公司综合毛利率下降至1.84%。请你公司结合产品结构及销售价格变动、前五大客户及交易金额、成本结构及变动、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等分析上述产品2022年收入及毛利率下滑、2023年一季度毛利率进一步大幅下滑的原因,功能性电子器件、光学件产品销量与收入下滑幅度不一致的原因,变动趋势及原因是否与同行业一致,业绩下滑相关影响因素是否具有持续性,后续拟采取的改善经营状况的措施。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补充披露本期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项目,如原材料、人工工资、折旧、能源和动力等在成本总额中的占比情况,并补充说明各产品成本结构的变动情况及原因,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是否一致。
4.报告期末,你公司存货账面余额为26,527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0,411万元,计提比例约39.25%。请你公司结合分产品对应的各类别存货金额、存货库龄、可变现净值的测算过程及确定依据、各产品本期毛利率下滑等情况,说明本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年报显示,你公司境外资产主要为全资子公司智动
力精密技术(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智动力”),资产规模约5.20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重为30.32%。越南智动力本期净利润为-5,987万元。
(1)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越南智动力的主要财务数据,收入成本构成及与上市公司整体情况是否存在差异,并结合产品结构、客户结构等情况,解释说明差异原因,并报备越南智动力财务报表;
(2)请会计师详细说明就越南智动力主要资产、收入成本实施的审计程序及取得的审计证据(涉及抽样的,应说明抽样原则及覆盖比例),并就越南智动力相关资产、收入成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报告期末,你公司暂时闲置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9,834万元,累计折旧2,678万元,减值准备金额为6,162万元。请你公司请说明固定资产闲置的具体情况,包括资产类型、主要用途、闲置原因、闲置时间、后续使用安排等情况,说明相关固定资产减值计提依据以及计提是否充分。请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5月26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深圳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