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 1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竞争力原则:公司提供的薪酬与市场同等职位收入水平相比有竞争力。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公司内部各岗位的薪酬体现各岗位对公司的价值,体现“责、权、利”的统一。
(三)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原则。
(四)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2 -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董事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的标准为税前五万元人民币/年。
第八条 监事薪酬
(一)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
(二)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年度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基础。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季度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 3 -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予发放绩效奖励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如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调整或修订,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 4 -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0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