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意信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赛意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赛意信息 | 
| 保荐代表人姓名:洪璐 | 联系电话:021-52523216 |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嘉伟 | 联系电话:021-5252332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无,均事前或事后审议会议议案 | 
| 5.现场检查情况 |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5次 |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 (1)培训次数 | 1次 | 
| (2)培训日期 | 2023年9月5日 |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1、学习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2023年修 | 
| 订)》;2、学习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3、鉴于公司于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介绍了目前再融资市场现状与审核动态;4、强调了注册制下信披要求,介绍了信披违规的监管案例。 | |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 | 
| 决措施 | ||
| 1.公司股东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 2.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 报告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1、2023年2月20日,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关于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号)。光大证券已通过研究制定新三板挂牌项目遴选标准和负面清单、全面梳理新三板业务规则体系要点和新三板存量项目等措施,提高新三板项目质量,并进一步提升督导工作质量。2、2023年5月30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对光大证券出具《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71号)。光大证券已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说明。光大证券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现场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应核查程序,从多维度多角度对持续督导相关事项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与论证,及时发现上市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违规情形,督促并组织上市公司及时整改,同时向监管机构及时沟通和汇报。 |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