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黑马: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民生证券”)作为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黑马”、“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
法定代表人 | 顾伟 |
保荐代表人 | 崔增英、谢国敏 |
联系电话 | 010-85127999 |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688 |
注册资本 | 16,737.95万元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60幢一层027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60幢一层027 |
法定代表人 | 牛文文 |
实际控制人 | 牛文文 |
联系人 | 徐文峰 |
联系电话 | 010-6269193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1年3月12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发行人于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0月25日分别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二十三次会议,以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子项目资金投入金额,本次调整不涉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二)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
发行人于2023年8月1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项目用途和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对公司募投项目进行延期。自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积极推进项目相关工作,并结合实际需要,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用。但建设期间募集资金使用受行业形势及市场环境调整等外部客观因素影响,无法按原计划于建设期内完成投入。公司基于审慎评估判断,为修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未达预期的影响,结合整体经济环境等客观因素,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期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准确、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未发现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发行人、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法规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未发现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创业黑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崔增英 | 谢国敏 |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 |||
顾伟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