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10-23  联合光电(300691)公司公告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二)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及支付能力,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二、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基于公司发展和整体审计的需要,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全资子公司在确保募投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情况下,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已制定了风险控制措施,同时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2,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四、关于公司在泰国投资建设生产基地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外投资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能进一步完善公司产能和业务布局,更好满足海外客户需求,有效提高公司整体产能规模和生产能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有积极的影响。本次对外投资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梁士伦 周建英

吴建初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