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14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14次临时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14次临时会议所审议的公司对外转让所持联汇基金全部股权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对外转让所持产业投资基金全部股权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增加公司可支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外转让所持联汇基金的全部股权份额。
(此页无正文,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14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署:
梁士伦 周建英
吴建初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