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4-043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6:0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09:15-09:25、0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3、会议表决的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龚俊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18,930,9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4.1799%。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75,956,6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8.216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2,974,2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963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6人,代表股份9,762,3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6265%。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9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96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8,964,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30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津贴方案的议案》。
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及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所涉的关联股东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18,789,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8,917,5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8%;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749,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33%;反对13,34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常宝、段青兰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2023年年度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