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光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上司公司名称: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联合光电股票代码:300691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鸿通讯地址:广东省五华县**************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签署日期:2024年7月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6
第一节 释 义
释义项 | 指 | 释义内容 |
公司、上市公司、联合光电 | 指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方 | 指 | 刘鸿 |
转让方 | 指 | 龚俊强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
协议 | 指 | 《股份转让协议》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第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鸿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441***************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五华县**************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信息披露义务人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间接和直接持有其他境内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鸿先生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规划、未来前景及内在价值的认可而受让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股份增减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联合光电股份拥有权益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鸿先生于2024年7月1日与龚俊强先生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拟以协议方式受让龚俊强先生持有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1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受让上述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 | 本次转让前 | 权益变动情况 | 本次转让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变动股数(股) | 变动比例 | 持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龚俊强 | 61,247,349 | 22.75% | -13,500,000 | 5.01% | 47,747,349 | 17.74% |
邱盛平 | 16,544,256 | 6.15% | 0 | 0.00% | 16,544,256 | 6.15% |
刘鸿 | 0 | 0.00% | +13,500,000 | 5.01% | 13,500,000 | 5.01% |
备注:以截至2024年6月28日公司总股本269,196,966股计算。
本次股权转让前,刘鸿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后,刘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龚俊强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邱盛平先生仍共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鸿先生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7月1日,龚俊强先生与刘鸿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龚俊强
乙方(受让方):刘鸿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经双方协商,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的97.01%,即14.6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19,7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壹拾万元整)。甲乙双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双方同意,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价格,依照本条的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在2024年7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完全部股份转让价款19,710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壹拾万元整)。
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汇款时直接扣除。
(四)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共同配合,就标的股份的转让事宜向深交所申请办理合规性审查工作。本次标的股份转让通过深交所合规性审查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各方共同配合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中登公司等有关机构或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不予办理的情形,则前述办理时间顺延。
2、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由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向乙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视为本协议双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3、自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起,乙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享有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至标的股份登记过户完成日期间,与标的股份有关的分红、配股、股息、股利及其他任何收益、利益或权益分配归属乙方所有。
4、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期间,目标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或定增、回购等变更股本事项的,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不变,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股份比例及每股单价视协商情况作相应调整。相应调整对本次交易的调整,应得到甲乙双方对本次交易的书面确认。
5、本次股份转让后,乙方将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6、双方知悉并认可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形,甲方将尽快办理标的股份解除质押事项,并于股份标的股份解除质押后按照本条约定办理股份登记过户事项。
(五)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甲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甲方是中国境内自然人;
(2)甲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4)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甲方合法持有标的股份且本次转让涉及的1350万股股份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其他任何第三人对标的股份拥有权利或权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5)甲方已经依法对目标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作为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的行为;
(6)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乙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7)甲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作出下列陈述与保证(乙方应始终保持下述陈述和保证的内容和状态直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
(1)乙方是中国境内自然人;
(2)乙方拥有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必备条件与资质。本协议一经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乙方签署、递交或履行本协议不违反乙方已经签订的任何其他合同、承诺或其他文件,也不会构成对中国法律的任何违反;
(4)乙方具备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股份转让价款的能力,并确保用于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5)乙方保证不存在任何已知或应知而未向甲方披露的、影响本协议签署的违法事实及法律障碍,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6)乙方将严格履行有关法律设定的其应承担的义务并严格履行本协议其他条款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
(7)乙方受让甲方转让的标的股份后,在后续增、减持股份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等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增、减持股份的所有相关规定。
(六)协议的生效、变更、补充、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本协议终止、解除:
(1)若上述所列之生效条件未能成就,则自确定该等条件不能成就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2)双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并确定解除生效时间;
(3)由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无法履行或不必要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以终止本协议;
(4)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由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成本协议的 组成部分。
4、若深交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则各方应在收到深交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若深交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权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且双方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终止。
5、若非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全额退还给乙方。若发生逾期,则甲方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本条所述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情形的,依照本协议相关约定处理。
五、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鸿签署日期:2024年7月1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3、《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以上备查文件备置地点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益围路10号1-3楼 |
股票简称 | 联合光电 | 股票代码 | 300691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刘鸿 |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讯地址 | 广东省五华县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持股数量:13,500,000股 持股比例:5.01% 变动数量:13,500,000股 变动比例:5.01%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其他√ 注: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联合光电股份拥有权益的明确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不适用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 的问题 | 是□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
(此页无正文,系《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鸿
日期: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