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关于对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30号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开发的“大载重四足机器人已具备行业领先的性能,可广泛应用于通用场景的救灾、巡检、勘察、排爆、救援等任务,并计划于2024 年量产”。你公司在2025年3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更正公告》)中称,截至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时,公司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仍处于前期开发阶段,尚未形成专门的研发成果和核心技术,需进一步开发行走、动态平衡、越障、跳跃等动态功能后方能推向市场。公司尚未与任何客户签署合同、意向协议等任何形式的合作文件,尚未正式投
产。
你公司披露大载重四足机器人计划于2024年量产的预测性信息缺乏合理、谨慎、客观的前提依据,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5.1.4条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
《更正公告》显示,你公司于2024年6月终止大载重四足机器人相关业务。你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自愿披露大载重四足机器人计划在2024年量产后,未及时披露该项业务的重大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规则》第5.2.6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在非法定渠道发布应披露事项
2024年12月23日和12月30日,你公司在尚未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已终止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业务的情况下,在互动易平台上回答投资者关于公司大载重四足机器人2024年量产情况时称,根据公司的市场定位及经营战略,公司暂无大载重四足机器人产品,违反了《上市规则》第5.2.2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