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赋科技:华安证券关于中赋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年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5年年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
持续督导意见
二〇二六年四月
声明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张伯中及其一致行动人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辰投资”)与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鼎垣”)、嘉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鼎康”)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张伯中同意将其持有的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环环保”,现已更名为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赋科技”)16,391,359股公司股票转让给嘉兴鼎康,中辰投资将其持有的8,355,863股公司股票转让给嘉兴鼎康,中辰投资将其持有的45,794,137股公司股票转让给北京鼎垣,转让股份合计为70,541,359股。同时,张伯中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并保证: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在受让方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其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或协助他人谋取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其个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其不可撤销地放弃个人持有的公司19,174,075股的表决权(若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这部分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亦放弃包括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而增加的股份表决权),其保留个人持有的公司30,000,000股的表决权(若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这部分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2025年
月
日,上述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根据最终过户登记确认,北京鼎垣持有公司45,794,1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9482%,嘉兴鼎康持有公司24,747,2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760%,北京鼎垣和嘉兴鼎康合计持有公司70,541,3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3242%。北京鼎垣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杨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鼎垣委托,担任其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财务顾问自2025年10月13日中环环保公告《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
个月内对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及上市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通过日常沟通并结合上市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2025年年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持续督导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同时本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发布的2025年年报及2026年第一季度报告等相关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目录
声明 ...... 2
释义 ...... 5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 6
(一)权益变动情况 ...... 6
(二)本次权益变动公告情况 ...... 6
(三)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 7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7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 7
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 8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 8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 8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 9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 10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 11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 17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 18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 18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情况 ...... 20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 20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 20
七、持续督导结论 ...... 21
释义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持续督导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北京鼎垣
| 北京鼎垣 | 指 |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嘉兴鼎康 | 指 | 嘉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鋆鼎康健 | 指 | 南京鋆鼎康健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原天津鋆“鼎康健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上市公司、公司、中赋科技 | 指 |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环环保”) |
| 中辰投资 | 指 | 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
| 本财务顾问、华安证券 | 指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本持续督导意见 | 指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年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
| 本持续督导期 | 指 | 2025年10月13日至2026年3月31日 |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伯中、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
|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指 | 北京鼎垣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鼎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伯中、安徽中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公司章程》 | 指 | 《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收购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中登公司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 股 | 指 | 人民币普通股A股 |
| 元、万元 | 指 |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
一、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及标的股份过户情况
(一)权益变动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北京鼎垣、嘉兴鼎康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上市公司表决权。
2025年
月
日、2025年
月
日,张伯中及其一致行动人中辰投资与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分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张伯中同意将其持有的中环环保16,391,359股公司股票转让给嘉兴鼎康,中辰投资将其持有的8,355,863股公司股票转让给嘉兴鼎康,中辰投资将其持有的45,794,137股公司股票转让给北京鼎垣,转让股份合计为70,541,359股。同时,张伯中在《股份转让协议》中承诺并保证:在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在受让方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期间,其不通过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或协助他人谋取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其个人持有公司股份期间,其不可撤销地放弃个人持有的公司19,174,075股的表决权(若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这部分股份数量相应调整,亦放弃包括二级市场买入公司股票而增加的股份表决权),其保留个人持有的公司30,000,000股的表决权(若公司未来发生转股送股,这部分股份数量相应调整)。
2025年11月7日,上述股份转让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根据最终过户登记确认,北京鼎垣持有公司45,794,13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9482%,嘉兴鼎康持有公司24,747,22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3760%,北京鼎垣和嘉兴鼎康合计持有公司70,541,35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5.3242%。北京鼎垣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刘杨先生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公告情况
2025年9月29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4)。
2025年10月9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5)。
2025年10月10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进展暨复牌及恢复转股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8)、《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59)。
2025年10月13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1)《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25年
月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协议转让事项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2025年
月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协议转让完成过户登记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5-071)。
(三)标的股份过户情况2025年
月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本次转让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5年
月
日。至此,本次收购已完成。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市公司本次权益变动事项的实施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上市公司已经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票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相关手续合法有效;
4、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差异。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北京鼎垣、嘉兴鼎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中赋科技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间,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鋆鼎康健、实际控制人刘杨就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以及股份锁定等事项做出了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发生违背或未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形。
四、落实后续计划的情况
根据2025年
月
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持续督导期间,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后续计划的落实情况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如果未来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人届时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上市公司于2025年
月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基于公司实际控制权已完成变更,在保持原有环保主营业务的同时,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产质量的长远目标出发,未
来公司拟通过处置部分非核心子公司、择机投资生物医药领域优质项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综上,原公司名称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证券简称“中环环保”已不能完全匹配公司业务和战略特性。为更全面地反映公司现状,公司拟变更公司名称为“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拟变更为“中赋科技”。本次更名不涉及主营业务重大调整,环保板块仍为公司核心业务之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审议通过了上述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变更事项。2026年
月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就上述相关变更事项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修订《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上述名称的变更,启用时间为2026年
月
日(星期一)。
综上,本持续督导期内,北京鼎垣、嘉兴鼎康没有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从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优化资产质量的长远目标出发,未来公司拟通过处置部分非核心子公司、择机投资生物医药领域优质项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未来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实施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北京鼎垣、嘉兴鼎康未有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有关董事会及管理层改组的相关内容:
“4、董事会及管理层改组
4.1
交割日后一个月内,各方将积极配合完成对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改组事宜:
(1)改组后的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甲方提名或推荐4名非独立董事及2名独立董事,丙方提名或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及1名独立董事;(
)目标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由甲方推荐、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丙方提名或推荐并当选的目标公司的董事应在董事会上支持任命甲方推荐的人选;
(3)出让方应积极协调并保证其提名的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尽一切努力配合受让方对于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的调整。”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调整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11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上市公司原董事张伯中先生、王炜先生、程华女士、侯琼玲女士提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同意提名刘杨先生、侯铁成先生、李奇先生、赵盼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奕旺先生、金朝阳先生提请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同意提名李志平先生、DONGRUIPING(董瑞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2025年12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1、同意上述董事会成员变更事项;
、选举刘杨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或经营管理层委派人士尽快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调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情况,调整前后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情况如下: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战略与ESG委员会 | 张伯中(召集人)、宋永莲、马奕旺 | 刘杨(召集人)、李奇、DONGRUIPING(董瑞平) |
| 审计委员会 | 姚云霞(召集人)、金朝阳、程华 | 李志平(召集人)、姚云霞、DONGRUIPING(董瑞平) |
| 提名委员会 | 金朝阳(召集人)、马奕旺、张伯中 | DONGRUIPING(董瑞平)(召集人)、李志平、刘杨 |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马奕旺(召集人)、姚云霞、江琼 | 姚云霞(召集人)、李志平、侯铁成 |
4、聘任张伯中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5、钱华先生、王锋先生提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王炜先生提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江琼女士提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职务。聘任侯铁成先生为公司联席总经理、财务总监;聘任赵盼盼女士担任董事会秘书。
同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有关董事会成员变更事项。
2025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调整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因公司内部工作调整,江琼女士申请辞去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辞去上述职务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同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职工代表大会,参会职工代表审议并一致同意选举李宇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李宇博先生将与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第四届董事会非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北京鼎垣、嘉兴鼎康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的修改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目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情况下,通过上市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
月
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控制权变更后实际工作之需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增设公司名誉董事长、联席总经理职务,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誉董事长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名誉董事长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1人。董事会根据需要可聘任名誉董事长1人,名誉董事长由公司创始人或对公司有卓越贡献的人员担任,旨在公司战略转型、管理变革、技术创新、资源整合、企业文化传承与发展等方面对公司给予指导与支持,可就公司重大经营问题提出建议和质询,但无最终决策权,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名誉董事长不是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不享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法定权利,不承担亦不履行董事或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在公司领取报酬。名誉董事长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聘任或解聘公司名誉董事长,不支付报酬;(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1、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50%(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为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行为,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者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一)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1、公司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①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低于50%(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为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②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③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④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⑤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低于50%的,或虽占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交易行为,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分别按照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虽在3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2、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四)董事会的其他权限,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
|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分别按照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虽在3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2、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四)董事会的其他权限,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 | 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二)公司的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为,分别按照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三)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者虽在300万元以上,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由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批准。但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无权决定提供担保、委托理财事项;2、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成交金额达到人民币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含0.5%),但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或虽属于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批准关联交易的权限范围内,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或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达成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四)董事会的其他权限,股东大会在必要时授予。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联席总经理不超过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1名、董事会秘书1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第一百四十条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总经理工作,履行各自具体职责。 |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联席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根据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协助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工作,履行各自具体职责。 |
2、2025年12月10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组织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现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公司结合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组织结构:“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增设联席总经理职务。本次修订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其他非实质性修订,如因《公司章程》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相应调整章节序号、条款序号及援引条款序号,标点符号调整以及不影响条款实质含义的表述调整等,不再逐条列示。
2025年
月
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上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订。
3、2025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相应的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前条款 | 修改后条款 |
|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
|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huiZhonghuanEnvironmentalProtectionTechnologyCO.,LTD |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名称: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nhuiOrivieTechnologyCo.,Ltd |
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上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修订。
2026年1月9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和修订《公司章程》的备案手续,并取得了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文件中涉及公司名称的部分相应修改。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修订公司章程,并及时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除董事会依法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外,北京鼎垣、嘉兴鼎康未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重大变化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作出其他重大变化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为进一步提高回报股东意识,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上市公司已披露公告《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了新的股东回报规划,除上述内容外,北京鼎垣、嘉兴鼎康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如果未来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订和更新情况调整公司组织结构、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及废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公司组织结构将发生变化:“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增设联席总经理职务。
调整后的组织架构图如下:
2025年12月29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组织结构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通过了上述组织架构调整。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除上述调整外,北京鼎垣、嘉兴鼎康未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作出重大调整。
五、提供担保或借款情况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不存在为北京鼎垣、嘉兴鼎康或其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根据《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2025年12月12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暨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鼎垣、嘉兴鼎康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杨先生,其将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发行对象刘杨先生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43,795,620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6.8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
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同日,刘杨与上市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经核查,截至2026年
月
日,除了上述实际控制人参与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外,北京鼎垣、嘉兴鼎康不存在其他约定义务,因此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七、持续督导结论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了报告和公告义务;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收购人不存在违反或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违反其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后续计划的情况;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赋源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5年年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超汪昕黎敏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