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方兴先生
4、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的股东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1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2,341,8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4938%。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证券代码:300693 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参与现场投票的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1,468,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0.0709%。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7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28%。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112,2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2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38,6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9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873,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28%。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329,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7%;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0,2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319%;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6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2,331,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1,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76%;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42,331,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54%;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1,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76%;反对1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2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段博文、付青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