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亦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肖瑾女士
4、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14日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白路1002号百旺信高科技工业园2区6栋5楼公司会议室。
二、出席的股东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3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2,836,76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0.3194%。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4人。参与现场投票的4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928,9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6237%。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9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0,907,84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695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774,5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54,0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9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920,52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9444%。
2、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网络投票结束后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投票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与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819,8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0%;反对16,9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57,6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450%;反对16,9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2,820,31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8%;反对16,4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证券代码:300693 证券简称:盛弘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758,1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555%;反对16,4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1,994,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93%;反对841,6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393%;弃权8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32,1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555%;反对841,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6267%;弃权8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璟、陈奕霖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