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1、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2.61元/股(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的条件;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李建成 陈京琳 闫晓慧
2023年11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