蠡湖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94 证券简称:蠡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3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股东王晓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泉州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股份”或“公司”)股份18,755,76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8.71%,全部为非限售流通股)的股东王晓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泉州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459,4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00%)。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王晓君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泉州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蠡湖至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获悉其拟作为一致行动人合并减持公司股份。现根据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相关的股东名称、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股
份信息等情况如下: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要和自身业务发展
2、股份来源:王晓君女士持有的合计17,183,410股股份中,6,383,410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10,800,000股为公司上市后一致行动人之间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2023年8月4日完成非交易过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完成过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蠡湖至真持有的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取得的股份。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股份性质 | 限售股份 | 非限售股份 (股) | 股东身份 |
1 | 王晓君 | 6,383,410 | 2.96% | 首发前股份 | 0 | 6,383,410 | 大股东、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多种不同来源股份的特定股东 |
10,800,000 | 5.02% | 公司上市后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 | 0 | 10,800,000 | |||
小计 | 17,183,410 | 7.98% | — | — | 17,183,410 | ||
2 | 泉州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 1,572,357 | 0.73% | 首发前股份 | 0 | 1,572,357 | 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控股股东、特定股东 |
小计 | 1,572,357 | 0.73% | — | — | 1,572,357 | ||
一致行动人 合并范围内 | 18,755,767 | 8.71% | — | — | 18,755,767 | — |
3、减持期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5、拟减持股份数量:
王晓君女士和蠡湖至真拟合并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6,459,4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0%)。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超过2,153,1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不超过4,306,3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0%)。王晓君女士及蠡湖至真共用该减持额度。
6、减持价格区间:参照市场价格。
7、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关于股份限售与股份减持的承诺
1、王晓君女士
承诺来源 | 承诺事项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如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在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 已履行完毕 |
(5)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
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5)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格。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人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本人所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人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 除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减持预披露的承诺继续履行外,其他承诺已履行完毕 |
2、泉州市蠡湖至真投资有限公司
承诺来源 | 承诺事项 | 履行情况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 已履行完毕 |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
手续。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5)本公司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公司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①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②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③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④如违反承诺后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⑤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 |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上市后,本公司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锁定及限售的承诺,在股份锁定及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减持。如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期间发行人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2)本公司承诺将在实施减持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公司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发行人直接向发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公司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 除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减持预披露的承诺继续履行外,其他承诺已履行完毕 |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王晓君女士、蠡湖至真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关于本次减持计划合法合规性的说明
王晓君女士和蠡湖至真的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王晓君女士和蠡湖至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五条、第八条规定
的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的相关情形,不适用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王晓君女士、蠡湖至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王晓君女士、蠡湖至真均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王晓君女士、蠡湖至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及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王晓君女士和蠡湖至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