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丰股份: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4-22  兆丰股份(30069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695证券简称:兆丰股份公告编号:2024-035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9:15至2024年4月2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兆丰路6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孔爱祥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3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0)。

7、出席情况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1,052,0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797%(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以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50,21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9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837,1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0%。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会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1,001,278,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1,001,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1715%;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34%;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52%。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984,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0%;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4,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936%;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12%;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52%。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0,984,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0%;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4,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936%;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52%;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12%。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同意51,00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9%;反对3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4%;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0,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954%;反对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6594%;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52%。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表决结果:同意50,957,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51%;反对9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4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57,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0273%;反对9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727%;弃权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1,000,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9%;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0,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0954%;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34%;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12%。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984,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80%;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4%;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4,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5936%;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612%;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52%。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0,985,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95%;反对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5,4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6697%;反对5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852%;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52%。

9、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会议以非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陈焕章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届满止。

表决结果:同意51,001,278,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01,2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1715%;反对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834%;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52%。10、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基金合伙人变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杭州大兆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4,089,286股)、杭州寰宇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3,392,857股)、香港弘泰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2,517,857股)均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984,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36%;反对5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612%;弃权1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2%。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984,67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5936%;反对5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1612%;弃权1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李霞律师、潘恒玥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