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股权激励相关议案时,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4、本次股东大会开通了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截止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
5、本次会议第 1-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将予以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8日(星期三)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8日上午9:15至2022年2月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西区安泰二路18号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楼6号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权登记日:2023年2月1日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范庆新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8人,代表股份142,217,1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51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141,342,42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21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代表股份874,7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9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874,7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9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874,70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2984%。
3、公司于2023年1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公司独立董事李柏林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第1-3项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时间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3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投票的股东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141,923,343 | 99.9572% | 60,760 | 0.0428% | 0 |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810,846 | 93.0290% | 60,760 | 6.9710% | 0 | 0.0000% |
审议本议案时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审议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141,923,343
141,923,343 | 99.9572% | 60,760 | 0.0428% | 0 |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810,846 | 93.0290% | 60,760 | 6.9710% | 0 | 0.0000% |
审议本议案时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审议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141,923,343 | 99.9572% | 60,760 | 0.0428% | 0 |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
权股份比例
权股份比例 | 权股份比例 | 权股份比例 | |||
810,846 | 93.0290% | 60,760 | 6.9710% | 0 | 0.0000% |
审议本议案时作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审议结果:本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142,163,273 | 99.9621% | 53,860 | 0.0379% | 0 |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820,846 | 93.8425% | 53,860 | 6.1575% | 0 | 0.0000% |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审议结果:本议案通过。
5、审议《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股份数量
(股)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142,163,273 | 99.9621% | 53,860 | 0.0379% | 0 | 0.000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 |
820,846 | 93.8425% | 53,860 | 6.1575% | 0 | 0.0000% |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半数以上同意通过。审议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垚、韦清;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