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乐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了有关资料并听取董事会相关成员情况介绍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兼顾了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报告期内未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变相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
益的情形。
经审阅,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XYZH/2023BJAG1F0302)真实反应了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
五、《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期实施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规模及投资建设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内容。
六、《关于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设置外部监事津贴有利于调动外部监事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增进外部监事勤勉履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外部监事津贴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双方业务约定书中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并注销不符合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爱乐达航空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李柏林 王怀明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