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合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97 证券简称:电工合金 公告编号:2024-001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陈力皎女士
4、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
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北段398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29,24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83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29,2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705%。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43,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2、公司全部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见证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23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经特别决议通过。
(二)《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23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经特别决议通过。
(三)《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23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经特别决议通过。
(四)《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23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9%;反对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23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9,23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姚培琪、李宜谦
3、结论性意见:本所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阴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