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科技: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7-28  万马科技(300698)公司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

日披露公司股东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500,000股股份公开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出价流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流拍暨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7)。近日,公司收到股东闫楠先生通知,同时通过查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获悉,前次流拍的500,000股股份正在被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安法院”)进行第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目前处于公告阶段。公司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司法拍卖基本情况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涉及以下哪种情形:

□股份质押□股份冻结?股份拍卖

1.本次股份被拍卖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是否为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拍卖股份数量(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是否为限售股及限售类型拍卖起始日拍卖到期日拍卖人原因
闫楠500,00020.83%0.37%是,董事离职限售股2026年8月11日2026年8月12日临安法院司法裁定
合计——500,00020.83%0.37%——————————

2.股东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累计被拍卖等情况如

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累计被拍卖数量(股)累计被标记数量(股)合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合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闫楠2,400,0001.79%2,300,000095.83%1.72%
合计2,400,0001.79%2,300,000095.83%1.7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累计正在被司法拍卖2,300,000股。其中,1,200,000股股份于2026年

日完成竞拍但尚未完成过户登记,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2);600,000股股份于2026年

日完成第二次司法拍卖竞拍但尚未完成过户登记,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第二次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6);500,000股股份正在被临安法院进行第二次公开网络司法拍卖,目前处于公告阶段。

二、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第二次司法拍卖500,000股股份事项尚处于公告阶段,后续需经过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是否完成拍卖,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质押、司法再冻结和司法拍卖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累计完成过户4,30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6年

日、2026年

日、2026年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暨股份比例被动减少至5%以下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7)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及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39)《关于股东部分股份司法拍卖完成过户登记并解除质押、解除司法再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45)。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闫楠先生持有公司2,400,000股股份,累计被司法再冻结2,4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累计被质押2,400,0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

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

4.闫楠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亦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本次股份被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公司治理产生重大影响。

5.闫楠先生于2024年5月7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被司法拍卖股份,并承诺:在本次增持公司股票后的三年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闫楠先生于2025年6月9日辞去原定任期至2027年8月25日的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十六条“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有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司法拍卖的竞买人应遵守闫楠先生作出的相关承诺。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拍卖竞买人应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或者其他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股份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第十五条第一款“股东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年修订)》第十六条第(三)项“(三)通过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指引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但本指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第十五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其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指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等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备查文件

1、股东《关于部分股份将被第二次司法拍卖的函》。

特此公告。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7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