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699 证券简称:光威复材 公告编号:2024-014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技术许可合同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概述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拓展”)与控股子公司内蒙古光威碳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光威”)于2024年3月18日签署了《技术许可合同》,威海拓展许可内蒙古光威使用T700级、T800级、T1000级碳纤维等相关技术,内蒙古光威支付相应的技术使用费。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1.内蒙古光威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威海光威能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威能源”)和公司控股股东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威集团”)共同出资设立,光威能源持有内蒙古光威60%股权,光威集团持有内蒙古光威40%股权,内蒙古光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2.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工业园区纬四路以南(神华煤化工南侧)
3.法定代表人:卢钊钧
4.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纤维制造;合成纤维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三、技术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威海拓展纤维有限公司乙方:内蒙古光威碳纤有限公司
(一) 被许可技术的内容、方式、范围及期限
1. 许可内容:
(1)甲方许可乙方使用T700级、T800级、T1000级碳纤维等相关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2)如果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就本合同项下的非专利技术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据本合同约定继续使用该技术。
2. 许可方式:
(1)被许可技术的许可方式是普通实施许可。
(2)乙方自甲方处获得的被许可技术不得再许可给其他第三方实施。
3. 许可范围:合同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为T700级、T800级、T1000级碳纤维。乙方不得实施被许可技术生产、销售合同产品以外的产品。
4.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自本合同生效起至乙方生产、销售合同产品期间。
(二) 被许可技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被许可技术使用费按以下方式支付:
销售额提成。销售额提成为“销售额×5%”。销售额提成按季度结算,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乙方应将上季度的销售额提成支付至甲方指定收款账户。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销售额进行复核或审计确认,并据此对销售额提成金额进行调整,乙方应予以配合。
(三)技术的提供、技术服务和培训
1.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协助乙方实施了大丝束碳纤维产业化项目一期相关设计、建设工作。
2.甲方已经根据乙方产品规划和投产计划提供本协议项下相关产品的必要的技术及技术资料。
3.甲方必要时根据乙方要求提供技术培训、现场指导、技术支持等技术服务。
4.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仅限于为乙方实施被许可技术之目的提供,且仅限于向乙方提供,不包括向乙方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提供。
(四)合同产品质量监督和检测
1.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照双方约定的许可用途使用被许可技术或利用被许可技术生产合同产品,并对合同产品的质量承担全部责任。
2.当甲方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技术标准、技术性能及质量完成合同产品的生产时,乙方应当予以满足。甲方有权对乙方生产的合同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甲方的质量监督和检测并不影响乙方对外单独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五)保密义务
1.乙方对被许可技术及甲方根据本合同交付给乙方的全部资料承担保密义务(交付时已属于公开信息者除外),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解除、终止,本条款长期有效。
2.乙方应妥善保存甲方根据本合同向其交付的文件资料,并不得私自复制,本合同执行完毕,或因故终止、变更,乙方均须将文件资料退还给甲方。
3.乙方应保证乙方的具体接触技术的人员均要保证不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项和第2项的约定,并为此承担全部责任。
(六)后续改进的提供与分享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对被许可技术所做的改进应及时通知对方。
2.除有特别约定外,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做出实质性的重大改进和发展的一方所有。
3.属原有基础上的较小的改进,双方免费互相提供使用。
4.对改进的技术还未申请专利时,另一方对改进技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向他人披露、许可或转让该改进技术。
5.属双方共同做出的重大改进,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双方共有,另有约定除外。
(七)违约与索赔
1.对甲方:
甲方对被许可技术的保证限于技术本身的实用性和可实施性,甲方不对乙方错误使用或将被许可技术与其他技术、设备、系统等混合使用而出现的后果或损失承担责任。
2.对乙方:
(1)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支付使用费的,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部分使用费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如迟延履行超过30日的,经合理
催告后仍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应支付应付未付的使用费并按照应付未付的技术使用费总额的1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产品的生产、销售的规模、数量和销售价格。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扩大对被许可技术的许可范围,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甲方全部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保密义务的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的损失。
3.一方因调查和制止另一方违约行为或向其主张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八)税费
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税费由本合同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九)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技术许可合同》的签署,有利于保护公司知识产权,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借助威海拓展的碳纤维生产技术及经验,可以保障内蒙古光威项目建设、项目投产等过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碳纤维全产业链布局,把握行业及市场机遇,巩固公司在国内碳纤维行业的领先地位。
五、备查文件
1.《技术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