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威复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分派申请期间,公司总股本无发生变动的情形,公司回购专户目前持有公司股份6,352,000.00股,本次权益分派申请期间无回购的情形。公司实施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352,000.00股后的825,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12,500,000.00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股=412,500,000.00元÷831,352,000.00股×10 股=4.961797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
0.4961797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分红金额=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0.4961797元/股。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352,000.00股后的825,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5.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5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0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5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若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则以转增股本比例不变、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7月3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7月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7月3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809 | 威海光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7月2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相关参数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公司总股本(含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
股本×10 股=412,500,000.00元÷831,352,000.00股×10 股=4.961797 元(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即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为
0.4961797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分红金额=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0.4961797元/股。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天津路130号咨询联系人:王颖超、孙慧敏咨询电话:0631-5298586传真电话:0631-5298266特此公告。
威海光威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