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请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期限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顺利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俊武 | 邹艳红 | 黄珺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