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2-05  岱勒新材(30070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700 证券简称:岱勒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7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经全体监事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时限要求,于2023年2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彤女士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高度认可,为了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和投资信心,结合公司的经营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等,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部分A 股股份。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说明

2024年2月2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0.66元/股,2024年1月8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15.33元/股,跌幅为30.46%,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二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

(3)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百分之五十;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该事项之日在2024年1月26日即触发日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符合《回购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

本次回购股份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9.00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回购股份的种类: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回购股份的用途: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本次回购的股份后续将用于出售,出售将按照相关规则要求进行;

(3)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本数)且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本数)。按回购价格上限19.00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为1,578,947股至3,157,894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57%至1.13%;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 3个月内。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A.在回购期限内,回购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差额金额不足以回购1手公司股份),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B.在回购期限内,如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低限额,经公司管理层同意,回购方案可视为实施完毕,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C.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止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A.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B.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B.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C.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4)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若出现该情形,公司将及时披露是否顺延实施。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负责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和市场情况,制定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具体实施方案,择机回购股份;

(2)在回购期限内,在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下限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市场情况等综合因素决定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

(3)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回购股份政策有新的规定,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董事会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合约;

(5)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办理其他相关业务;

(6)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项。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情况为: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2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