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勒新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华洲投资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岱勒新材股票代码:300700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3#栋1层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3#栋1层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持股比例上升(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10月3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3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5
第一节
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与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上市公司、公司、岱勒新材 | 指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洲投资、受让方 | 指 | 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华洲1号基金 | 指 | 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转让方 | 指 | 段志明、杨辉煌 |
实际控制人 | 指 | 段志明 |
控股股东 | 指 | 湖南诚熙颐科技有限公司 |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华洲1号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段志明及杨辉煌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合计19,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0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总股本比例的5.11%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准则第 15 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注:在本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为在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
基金名称 | 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备案编号 | SEZ040 |
基金管理人名称 | 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管理人注册地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3#栋1层 |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0003293437704 |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 赵祥华 |
管理人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管理人成立日期 | 2015年1月28日 |
管理人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管理人经营期限 | 2015年1月28日-2065年1月27日 |
管理人经营范围 | 资产管理(不含代客理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管理人股东 | 赵祥华持股95%、赵丽容持股5% |
管理人通讯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滨江路188号湘江基金小镇3#栋1层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 | 长期居住地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赵祥华 |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男 | 中国 | 长沙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主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当前投资价值的充分认可,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是投资需要。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人承诺,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如岱勒新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对应增加的数量也在上述承诺范围。
除上述承诺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基金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华洲1号基金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9,50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5.0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7,655,640股后的总股本比例的5.1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华洲投资(代表“华洲1号基金”) | 0 | 0.00 | 19,500,000 | 5.01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4年10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段志明先生、股东杨辉煌先生和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就本次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1):段志明(身份证:4302241976********)
甲方(转让方2):杨辉煌(身份证:4323011965********)
乙方(受让方):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统一社会信用码:914300003293437704
2、股份转让的情况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其持有的岱勒新材股份合计1950万股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岱勒新材股份总股本5.01%转让予乙方,乙方拟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
双方同意,双方确认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46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25,970,000元(大写:壹亿贰仟伍佰玖拾柒万元整)(“转让总价款”)。该价格系参考本协议签署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二级市场收盘价及二十日均价综合确定。
2、本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2.1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并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10,0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作为履约保证金。
2.2 受让方应在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交完整的过户登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总价款的20%(含保证金)即人民币25,194,000元(大写:贰仟伍佰壹拾玖万肆仟元整)。
2.3 受让方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本次协议转让做出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的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
注:以上款项受让方应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4.1 提交申请。
本协议生效且受让方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起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深交所提交标的股份转让的申请材料,受让方予以配合。
4.2 过户登记。
在取得深交所对符合条件的股份转让申请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负责向中登深圳分公司递交标的股份过户登记的申请,受让方予以协助。
4.3 股东权利义务转移。
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起,转让方作为公司股东在公司享有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该等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标的股份对应的公司利润分配、转增股本、增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赋予的其他任何权利以及标的股份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5、转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5.1 转让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转让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或合同的限制,不违反转让方已签署的任何协议约定或其作出的任何声明、承诺、保证。转让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需要的任何许可(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许可权力机构决策程序等),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5.2 转让方保证,标的股份交割日前,标的股份不会被司法机关、权力机关查封和冻结以致影响标的股份交割。因任何原因导致标的股份被查封、冻结的, 转让方应赔偿受让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中介机构、律师的费用)。
5.3 转让方声明,其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知悉本协议签署的法律后果,其签署本协议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6、受让方承诺与保证
6.1 受让方保证其具备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与实质性条件,其已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有权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6.2 受让方保证其具备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款支付能力,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约定款项,且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受让方不存在影响本协议履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6.3 受让方声明,其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阅读本协议条款,知悉本协议签署的法律后果,其签署本协议系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无权处分、无权代理等意思表示瑕疵。
6.4 受让方承诺:在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确认之日起6个月内不减持本次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如岱勒新材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标的股份对应增加的数量也在上述承诺范围。
7、协议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7.1 本协议自转让甲方签字捺印、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
7.2 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内,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督部门或其他有权政府部门或主管机构不同意、不批准或不推进本次交易,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受让方或转让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成立后6个月届满后解除本协议,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7.3 受让方在其递交的受让申请和过户申请等资料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或受让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无法实施的,其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4 本协议经双方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发生变更情形的,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段志明先生及杨辉煌先生所持有的岱勒新材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资金及合法自筹资金。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存在其他安排、是否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上述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本次权益变动的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买卖岱勒新材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地址: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长沙高新开发区环联路108号 |
股票简称 | 岱勒新材 | 股票代码 | 300700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不适用 |
拥有权益的份变化数量 | 增加 ? 减少? 不变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 赠与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股 持股比例:0.0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19,500,000股 持股比例:5.01%(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比例的5.11%)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不适用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可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终止公司为其负责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湖南华洲投资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表“湖南华洲多策略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