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典制药:董事会对独董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2日分别收到了独立董事阳秋林女士、周从山先生、向静女士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公司上述三位独立董事均确认其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即不属于:
(1)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二、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公司独立董事阳秋林女士、周从山先生、向静女士分别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经公司核查确认,上述人员除担任独立董事外,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他们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可以确认,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