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典制药: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典制药”、“上市公司”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九典制药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2号)的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70,000,000.00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2,700,000.00张,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379,028.29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2,620,971.71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4月8日全部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第1100011号《验资报告》。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募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总额 |
1 | 新药研发 | 13,115.00 | 10,834.00 | 1,539.82 |
2 | 外用制剂车间扩产建设项目 | 10,611.54 | 8,113.06 | 8,293.15 |
3 | 补充流动资金 | 8,052.94 | 7,315.04 | 7,342.03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拟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累计投资总额 |
合计 | 31,779.48 | 26,262.10 | 17,175.00 |
二、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原因
1、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经过谨慎研究,在不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对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调整前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调整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新药研发 | PDX-02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7年6月30日 |
PDX-03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8年6月30日 | |
PDX-04项目 | 2025年12月31日 | 2028年12月31日 |
2、本次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调整原因
公司新药研发项目中,PDX-02项目和PDX-03项目已分别于2022年1月和2022年6月获得临床批件,PDX-04项目正在积极进行临床前研究,预计2024年可申报临床。
新药的研发是一项复杂而漫长的工程,它需要应对政策环境的不断变化和技术创新的快速演进等多重挑战。近年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CDE”)发布多项新的指导原则,对新药的临床试验和局部给药局部起效药物的临床试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确保公司新药研发的临床试验符合CDE最新指导原则的要求,从而保证公司研发的新药在未来的医疗市场中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公司对研发流程进行了全面的优化和升级,以提高项目的灵活性和预见性,更好地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综合以上情况,新药研发项目实施进度晚于预期,无法于2025年内完成。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当前的实际情况,经谨慎研究,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
三、调整部分募投项目计划进度的影响
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建设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四、审议程序
2024年8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进行调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江 伟 徐 飞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