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典制药: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8月修订)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公司法》《审计法》《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三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或部门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和执行,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三章 审计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评价计划,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应当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十二条 审计部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索取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年的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组织实施。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目标、经营风险、管理需要,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内部审计资源配置等因素,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审计项目开展基本程序包括:审前准备、编制项目方案、现场审计、编写报告、监督整改等,必要时审计部还应考虑增加后续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一般审计项目,审计部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应向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或者口头知会当事人。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在审计实施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工作实行分级、分段督导审核,以保障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实现审计目标。
第二十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有效的交流和沟通,以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第二十一条 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按计划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意见,审计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当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审计部无法协调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审计委员会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报告不服的,可以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须继续执行。审计部应另行派人对申请复议事项认真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决定是否需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变更或撤销原审计决定的,必须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及时地向恰当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同时,可以根据审计报告及相关审计建议,督促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制定整改措施,按照公司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对整改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跟进和后续审计,以督促被审计单位按照行动计划进行整改。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建立内审工作质量控制程序,以使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对内审项目质量进行合理有效地控制,对项目审计过程进行适时地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和提升内部审计质量和专业水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