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石创: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福州市长乐区漳港街道漳湖路66号公司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1日(星期五)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6、现场会议主持人:陈钦忠董事长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598,42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495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2,537,426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5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1,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4、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61,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本次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540,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5%;反对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098%;反对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9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72,540,72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05%;反对57,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4098%;反对5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59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会议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敏律师、敖菁萍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阿石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