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9  威唐工业(300707)公司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唐工业”)董事会召集,于2023年11月9日(星期四)上午10:00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建鸿路32号威唐工业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张锡亮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9:30-11:30,13:00-15:00;互联网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9日9:15-15: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因工作原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方式参会,此次通过腾讯会议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前述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12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65,480,175 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169%。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人,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18,363,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6994%;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名,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为47,116,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017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80,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5,480,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35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律师:陈一宏律师、叶嘉雯律师结论性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0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