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查股网  2023-12-11  威唐工业(300707)公司公告

股票代码:300707 股票简称:威唐工业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体董事签名:

张锡亮钱光红吉天生
陈贇郑岳久

全体监事签名:

赖兴华潘格马佳璐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张锡亮吉天生朱毅佳
张一峰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目 录 ...... 2

释 义 ...... 3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4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 6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1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 18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 19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19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0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20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22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 22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 22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3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 24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24

发行人律师声明 ...... 25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 26

验资机构声明 ...... 27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8

一、备查文件 ...... 28

二、查阅地点 ...... 28

释 义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威唐工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威唐工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
国金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大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A股在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鉴于全面施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导致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发行人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上述议案进行了修订,根据发行人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议案的修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10月20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年11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2023年11月9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和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均延长至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12个月。

(三)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3年6月14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7月2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7月20日印发的《关于同意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1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该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12月6日出具的《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资金验证报告》(川华信验(2023)第0074号),截至2023年12月5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华支行5100 1870 83605150 8511账户已收到特定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5,600,000.00元。

2023年12月6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款项。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52595号),截至2023年12月6日止,威唐工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2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5,600,0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75,547.1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6,124,452.89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0,000,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326,124,452.89元。

(五)本次发行的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11月17日向深交所报送的《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20,000,000股。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共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3年11月27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17.28元/股,本次发行底价为17.28元/股。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的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78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02.89%。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355,600,000.00元,扣除相关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75,547.11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6,124,452.89元。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将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的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7.78元/股,发行股数为2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55,600,000.0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不超过35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配售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24,85919,999,993.026
2UBS AG843,64414,999,990.326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236,761128,669,610.586
4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24,85619,999,939.68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199,640128,009,599.206
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99,88015,999,866.406
7徐毓荣843,64414,999,990.326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26,71612,921,010.486
合计20,000,000355,600,000.00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六)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的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七)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

(八)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11月17日向深交所报送的《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符合发送《认购邀请书》相关条件的投资者共计106名(未剔除重复)。前述106名投资者包括:①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至2023年11月16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前一日)已经提交认购意向函的22名投资者;②截至2023年11月10日公司前20名股东中的17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6家、证券公司1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14家,其他投资者2家。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于2023年11月24日向上述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自2023年11月17日后至2023年11月28日(含,询价前一日),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收到9名投资者新增提交的认购意向函。保荐人(主承销商)在审核核查后向其补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上述过程均经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

新增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上海八则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杨岳智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5浙江探骊私募基金有限公司
6上海聚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誉华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8徐毓荣
9周海虹

综上,本次发行共向115名投资者(未剔除重复)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规定;《认购邀请书》的发送对象主体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确定发行对象、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及申购保证金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即2023年11月29日上午9:00-12:00,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下,保荐人(主承销商)共接收到13名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内。除5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1名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其余7名认购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元)保证金(元)
1浙江探骊私募基金有限公司-探骊启阳三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17.3015,000,000.003,000,000.00
2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9.3520,000,000.00无需
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2915,000,000.00无需
17.6924,000,000.00
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820,000,000.003,000,000.00
5UBS AG19.6015,000,000.00无需
6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7.3515,000,000.003,000,000.00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7.5915,000,000.003,000,000.00
17.2830,000,000.00
8华泰优颐股票专项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7.7815,000,000.003,000,000.00
17.2816,000,000.00
9徐毓荣18.4815,000,000.003,000,000.00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5155,860,000.00无需
19.8287,370,000.00
19.39128,670,000.00
1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6932,670,000.00无需
19.9868,880,000.00
18.99128,010,000.00
1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6016,000,000.003,000,000.00
18.0118,000,000.00
17.4820,000,000.00
13汇安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7.5336,000,000.00无需

3、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和《认购邀请书》规定的定价原则:“将全部有效报价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列,直至有效认购资金总额首次达到本次募集资金上限69,226.65万元或有效申购数量首次达到本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2,000万股或者有效认购对象首次达到35名,以“价格优先”原则确定发行价格,按照申购价格从高到低排序后,当申购价格为17.78元/股时,对应的申购股数首次超过2,000万股,故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17.78元/股。

发行价格确定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认购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售,18.29元/股以上(含)报价对应的申购数量累计超过2,000万股,最终本次发行申购价格超过18.29元/股的认购对象对应的申购金额全额获配,申购价格为18.29元/股的认购对象对应的申购金额部分获配。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名,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及获配股数、获配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认购对象名称或姓名配售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月)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24,85919,999,993.026
2UBS AG843,64414,999,990.326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236,761128,669,610.586
4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24,85619,999,939.686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199,640128,009,599.206
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99,88015,999,866.406
7徐毓荣843,64414,999,990.326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26,71612,921,010.486
合计20,000,000355,600,000.00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8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所列示的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本次获配的投资者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等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主要办公场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42.9377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8444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目是: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
获配数量1,124,859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2、UBS AG

名称UBS AG
企业类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住所(营业场所)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主要办公场所Bahnhofstrasse 45, 8001 Zurich, Switzerland, and Aeschenvorstadt 1, 4051 Basel, Switzerland
注册资本385,840,847瑞士法郎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房东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机构编号)QF2003EUS001
证券期货业务范围境内证券投资。
获配数量843,644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主要办公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5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77433812A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7,236,761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4、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主要办公场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1001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朱永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7866151P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获配数量1,124,856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注 1: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年11月17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对象的名单》中威唐工业前20名股东(不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中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11月24日(T-3日)向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送了《认购邀请书》。

注 2: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新能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领先智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澳智远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4个产品合并作为1名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主要办公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66186P
经营范围(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7,199,640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主要办公场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1018号
注册资本469,765.3638万元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04920454F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从事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获配数量899,880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7、徐毓荣

姓名徐毓荣
类型境内自然人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紫竹路*******
身份证号码3304221972********
获配数量843,644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主要办公场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7号楼10层
注册资本2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
经营范围(一)基金募集;(二)基金销售;(三)资产管理;(四)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五)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获配数量726,716股
股份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最终获配的各发行对象在提交《申购报价单》时均作出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威唐工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上述发行对象及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和本次发行见证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徐毓荣、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程序。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上述公司管理的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产品中,公募基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资产管理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认购发行,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并已提供登记备案证明文件。

经核查,本次发行全部获配对象均按照认购邀请文件的要求提供文件,其中涉及需要登记备案的产品均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根据《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承销保荐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本次威唐工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4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4级及以上的投资者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均可参与认购。本次发行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其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威唐工业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序号发行对象名称风险承受等级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2UBS AG专业投资者
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4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5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6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7徐毓荣普通投资者,C5级
8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发行对象随申购报价文件一并提交的承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对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

发行对象承诺: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不包括威唐工业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接受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金证券及前述主体关联方作出的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云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保荐代表人:杨铭、戴任智项目协办人:徐霆烜其他项目人员:吴洋、黄俐雯电话:021-68826021传真:021-68826800

(二)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负责人:徐晨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电话:021-52341668传真:021-52341670经办律师:陈一宏、叶嘉雯

(三)发行人会计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邱靖之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3楼电话:021-51028018传真:021-58402702经办会计师:党小安、郭海龙、黄晓曲、刘红先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1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比例(%)限售股数(股)
1张锡亮25,838,32116.4619,378,741
2钱光红18,363,48611.7013,772,614
3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919,46811.42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7031组合2,371,3001.51
5汤长征2,322,8001.48
6金坚强2,025,1331.29
7程子春1,660,0001.06
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鑫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400,0000.89
9深圳固禾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禾珍珠一号私募基金1,300,0000.83
10赵贝蓓1,032,8000.66
合计74,233,30847.2933,151,35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示意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比例(%)限售股数(股)
1张锡亮25,838,32114.6019,378,741
2钱光红18,363,48610.3813,772,614
3无锡博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7,919,46810.13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社保基金17031组合2,371,3001.34
5诺德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德基金浦江120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2,362,2041.332,362,204
6汤长征2,322,8001.31
7金坚强2,025,1331.14
8程子春1,660,0000.94
9财通基金-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通基金君享永熙单一资产管理计划1,535,4330.871,535,433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通鑫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1,400,0000.79
合计75,798,14542.8337,048,992

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最终以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此次认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2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同时,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张锡亮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同时增加,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本次发行使得公司整体资金实力和偿债能力得到提升,资本结构得到优化,也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投项目均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因此,此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规模。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项目主要是对公司现有产品和业务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丰富,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研发能力和创新能力,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规模。本次发行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产生新的关联交易,也不会导致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经深交所审核通过的发行方案的要求,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1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1号)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真实、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新增股票上市尚需向深交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声明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

徐霆烜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杨 铭 戴任智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陈一宏 叶嘉雯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徐 晨

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党小安 郭海龙

黄晓曲 刘红先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邱靖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已阅读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党小安 郭海龙

黄晓曲 刘红先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邱靖之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募集说明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尽职调查报告;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5、经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申报材料;

6、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

7、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二、查阅地点

1、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建鸿路32号

联系电话:0510-68561147

传真:0510-68561147

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层

电话:021-68826021

传真:021-68826800

(此页无正文,为《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