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唐工业: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查股网  2024-03-22  威唐工业(300707)公司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经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就《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就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的明确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4年3月22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43.50万股,授予价格为6.79元/股。

(二)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锡亮先生。张锡亮先生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等重大决策具有积极的影响作用。本激励计划将其纳入激励计划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确定以2024年3月22日作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43.50万股,授予价格为6.79元/股。

无锡威唐工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2024年3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