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23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内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同时公司本期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累计至报告期内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因此,我们认为公司本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侃___________________ 朱火生___________________
黄荷暑_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