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作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2、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
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预留授予部分1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80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归属期内按规定归属,同意公司为前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苏 侃_____________ 朱火生_____________
黄荷暑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