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灿光电:监事会议事规则

http://ddx.gubit.cn  2023-09-13  聚灿光电(300708)公司公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保障监事会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由股东大会选举和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三条 监事、监事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预或干扰监事和监事会正常行使职权。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监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分为股东代表监事和职工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监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监事履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条 监事应当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公司利益。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监事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五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余任监事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向公司工会提议尽快召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六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兼任,以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作报告,并递交议案;

(四)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五)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文件;

(六)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股东大会和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或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章 会议通知和召开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可采用书面送达、邮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于会议召开前5日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表决事项,向全体监事进行通知。

第二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资料;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先由每个监事充分发表意见,再进行表决。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以书面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一般不能弃权。如果弃权,应当充分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但此次方式召开会议每年仅限于一次。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审议向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应当先组织相关人员对议案进行整理,形成书面文字材料后提前十日送交给每位监事,以保证监事有足够的时间对议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财务工作时,应先听取财务负责人的汇报,并就相关问题向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质询。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对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议案进行审议时,应当充分考虑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会聘请中介机构完成有关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依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交给各股东。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审议涉及增资、减资、合并等事项时,应充分考虑到所议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影响,并就方式、价格、数量、程序等向有关人员进行质询。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审议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重点审查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利润分配预案是否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与股东现实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先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 监事会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提案人或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到会,就与会监事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得终止。

第四十三条 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可以暂不进行表决,并组成专门工作组进一步考察,提出考察报告交付下次监事会会议审议。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做出相应的决议。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任何监事或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该监事应该向监事会披露其利益,并应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放弃表决权的监事,应计入参加监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但不计入监事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监事人数内。监事会会议记录应注明该监事不投票表决的原因。

第八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为十年。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披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涉及其他事项的监事会决议,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认为有必

要披露的,公司也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制定,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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